近來在努力補習,自己想要考取水電證照,也許最後沒法如願考取,但一如老師所說,你這輩子沒有這麼努力念書跟實作過,學習到寶貴的水電知識就很值得了。整理一些水電在室內裝修常用的法規給大家參考。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http://www.hlis.hlc.edu.tw/~k06/bible/electrical.htm
第8條 電燈、電具及插座分路,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五○伏,惟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對地電壓得超過一五○伏,但不得超過三○○伏。 一、燈具裝置距離地面不小於二‧五公尺。 二、燈具上未裝操作開闢。 三、電具及插座分路加裝漏電斷路器或採用一種有極性之接地型插頭及插座。 四、採用斷路器或一種不露出任何帶電部分之熔絲為二○安培以下分路之過電流保護。 五、放電燈具之安定器,應永久固定於燈具內或適當處所。
第59條 左列各款用電設備或線路,應按規定施行接地外,並在電路上或該等設備之適當處所裝設漏電斷路器。 一、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 二、游泳池、噴水池等場所水中及周邊用電設備。 三、公共浴室等場所之過濾或給水電動機分路。 四、灌溉、養魚池及池塘等用電設備。 五、辦公處所、學校和公共場所之飲水機分路。 六、住宅、旅館及公共浴室之電熱水器及浴室插座分路。 七、住宅場所陽台之插座及離廚房水槽一‧八公尺以內之插座分路。 八、住宅、辦公處所、商場之沉水式用電設備。 九、裝設在金屬桿或金屬構架之路燈、號誌燈、廣告招牌燈。 一○、人行地下道、路橋用電設備。 一一、慶典牌樓、裝飾彩燈。 一二、由屋內引至屋外裝設之插座分路。 一三、遊樂場所之電動遊樂設備分路。
第79條 屋內線路容許間隔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屋內線路與電訊線路、水管、煤氣管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五○公厘 以上之距離,如無法保持該項規定距離,其間應加裝絕緣物隔離,或採用 金屬管、電纜等配線方法。 二、屋內線路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之物體,應保持在五○○公厘 以上之距離,但其間有隔離設備者,不在此限。
第85-1條 接於一五安及二○安低壓分路之插座應採接地型;其固定接地極應與接地導線 妥為連接,不得接於系統被接地導線。
第102條 分路負載計算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一般照明負載依表一○二~一計算為原則。所裝照明燈具照度應符合表一○二~二標準。計算樓板面積應將各樓面積皆計入。但不包括陽台、住宅之附屬車庫(預訂將來另有用途者除外)。 二、在各種住宅及供住宿用途之客房,其中所有二○安以下之插座出線口(但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所指定者除外),不得視作一般照明用之出線口,需計為額外之負載。 三、對於非一般照明之出線口,每一出線口之負載計算,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除電動機外之特殊電器或其他負載之出線口,依電器或所接負載之安培額定計算。 (二)供電動機之出線口依電動機之規定計算。 (三)供重責務型燈座之出線口依每一出線口以六○○伏安計算。 (四)其他出線口(不包括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所指插座)依每一出線口以一八○伏安計算。
第105條 分路許可裝接負載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一五及二○安分路以供應普通電燈及小型電器為限,如僅供應移動電器,其容量最大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八○。至於分路同時供應電燈、移動電器及固定電器時,其中固定電器容量總和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五○。 二、三○安分路以供應住宅以外之重責務型固定電燈或任何處所之大型電器。如僅供應移動電器,其容量最大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八○。 三、四○及五○安分路以供應住宅以外之重責務型固定電燈及紅外線電燈或任何處所之固定烹飪器。但普通電燈不得併用。 第106條 分路供應一般照明及電器(含電動機帶動之電器),其負載計算應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一、最少分路數應由總計算負載及分路額定決定,所設置分路應能承受所供應之負載。 二、住宅用之小型電器分路數應裝設一個以上之二○安分路,以供應廚房、洗衣房及餐室等小型電器,該分路不得與其他出線口併用。 三、其他特殊負載應依大型電器容量及數量決定之。 第107條 分路出線口數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住宅處所之臥房、書房、客廳、餐廳、浴室、廚房、走廊、樓梯或旅館之客房等每室至少應裝設一個燈具出線口。 二、住宅處所之臥房、書房、客廳、餐廳、廚房及其他類似房間或旅館之客房等每室至少應裝設一個插座出線口。 三、農村等可視實際需要裝設燈具或插座出線口。
第104條 分路最大負載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分路所供應負載應不超過分路額定容量。 二、分路如同時供應八分之一馬力以上之固定電動機帶動設備及其他負載,其負載計算 應以一‧二五倍最大電動機負載加其他負載之總和計算。 三、分路供應有安定器、變壓器或自耦變壓器之電感性照明負載,其負載計算應以各負載 額定電流之總和計算,而不以燈泡之總瓦特數計算。 四、分路供應長時間(指連續使用三小時以上者)負載應不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八○。 第168條 電熱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熱器每具額定電流超過一二安者,除第二款之情形外,應施設專用分路。 二、小容量電熱器符合左列規定者,可與大容量電熱器併用一分路: (一)最大電熱器容量二○安以上,其他電熱器合計容量在一五安以下並為最大電熱器容量之 二分之一以下。 (二)分路容量應視合計負載容量而定,且須三○安以上。 (三)各分歧點裝設過電流保護器。 三、電熱操作器應裝於容易到達之處,但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有開關之電熱器由插座接用時。 (二)一‧五瓩以下之電熱器由插座接用時。 (三)分路開關兼用操作時。 四、固定型電熱器與可燃物或受熱而變色、變形之物體間應有充分之間隔,或有隔熱裝置。
第224條 配管之彎曲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金屬管彎曲時,其內側半徑不得小於管子內徑之六倍,但管內導線如屬於鉛皮包線者, 則不得小於內徑之十倍。 二、兩出線盒間不得超過四個轉彎其內彎角不可小於九○度。
第277條 裝於導線槽內之有載導線數不得超過三○條,且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線槽內截 面積百分之二○。該線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一六~三至表一六~七中導線數 「三以下」之數值計算。但屬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則導線槽內之導線數不受上列之限制。 一、電梯、升降機、電扶梯或電動步道之配線如按導線槽裝置,且其導線槽內各導線截面積 之和不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五○者。
第五章 特殊場所 第七節 潮濕場所
第334條 潮濕場所係指浴室、廚房、釀造及貯藏醬油等物質之處所,冷凍廠、製冰廠及其他發散水蒸汽之地點。
第340條 浴室內若裝設插座時,應按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辦理,其位置應遠離浴盆,使人處於浴盆不能接觸該插座。 第341條 浴室內裝用之燈具應能防水及防銹,且控制開關之位置應遠離浴盆,使人處於浴盆不能接觸該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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