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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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 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 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 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 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 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 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
現行條文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 |
第 8 條 |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 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 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 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 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 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
所以家中有幼童或是老人家,未來都可以設置隱形鐵窗,這部分免經管委會同意。 但我們不經要問,如果小孩長大了呢? 老人家不在了呢? 我想大家還是會繼續使用的,也因此這個條款後來也成為把陽台當作室內使用的保護傘,或者說現實使用跟理論使用的折衝吧 !
現在的建案幾乎都會附上這類型的隱形鐵窗。 對於買房子的你,無論是基於保護小孩或是老人家,或是想要把陽台做室內使用,記得去設置隱形鐵窗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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