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TN三立新聞網 ] 高雄一棟公寓住戶揪團頂樓烤肉,事先也詢問過其他住戶同意,不過住在五樓的一名大陸籍女子卻認為頂樓空間是她私人所有,雙方當場爭執了起來,警方到場處理表示頂樓公共空間是共同擁有並不是私人所有,但經這麼一鬧後烤肉興致也沒了,雙方不歡而散。

新甲派出所長張育誠:「公寓大樓的公共空間屬於所有的住戶所有,在警方跟她講法律規定時,慢慢的她也理解。」住戶要烤肉前有先徵求其他同棟公寓人的同意,但是陸籍女子堅持認為頂樓空間是她個人所有,住戶烤肉同樂殺出程咬金,興致被破壞雙方不歡而散。(整理:實習編輯陳冠勳)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
    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
    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
    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
    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
    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或管理維護公司。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除非在住戶規約上有特別規定或是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否則不能讓個別的住戶約定專用 。 說穿了,這個頂樓大家有一起開會決議同意是他專用嗎? 如果沒有,頂樓就是大家共有的。常見的頂樓違建也是一樣的概念,所以大家如果團結起來要求拆除,頂樓違建也是會被拆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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